洪水影響評價依據和禁止性要求是什么?下面由洪澤水利為大家詳細科普:
洪水影響評價的依據是什么?
洪水影響評價需在現場查勘和充分搜集橋位附近河段水文泥沙、歷史洪水、河道沖淤及河勢變化、河道整治工程現狀及規劃資料的基礎上,依據相關法律、法規,根據河道地形條件、河勢變化、河道沖淤、設計洪水等基本條件,結合橋位附近河段的現狀和河道整治工程現狀及規劃布設情況,采用統計分析、理論(經驗)公式計算和數學模型論證的方法,分析橋位所在河段河道行洪、河道沖淤、河勢變化的規律,預估大橋使用期限內河道沖淤變化趨勢,核定橋位所在河段的設計洪水流量及洪水位,計算大橋的壅水和沖刷情況,然后根據河道管理的有關規定及防洪要求,分析大橋建設可能給河道防洪、河勢變化、安全渡汛、工程管理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響,并對不利影響提出防治、補救措施,**提出防洪評價結果。

洪水影響評價的禁止性要求有哪些?
1.不符合長江、黃河、淮河、海河、珠江、松花江、遼河流域綜合規劃、防洪規劃及相關區域防洪規劃、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、山洪災害防治規劃、河流治理規劃等規劃要求。
2.不符合洪水調度安排,不滿足防御洪水方案、洪水調度方案和相關防洪應急預案等要求。
3.不符合建設項目防洪安全等級等與防洪有關的技術標準等要求。
4.對河流岸線、河勢穩定、水流形態、沖刷淤積、行洪排澇等存在不利影響,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達到防洪要求。
5.對防洪排澇灌溉工程體系的整體布局、防洪工程的安全、蓄滯洪區的運用以及防汛搶險等存在不利影響,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達到防洪要求。
6.建設項目對洪水的淹沒、沖刷等影響以及長期維修養護的措施不能夠滿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。
7.洪水影響評價技術路線、評價方法不正確,消除或者**洪水影響的措施不可行。
8.不能滿足當地具體條件的防洪減災其他規定和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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